电子审批事项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号)
许可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设立中央在京或地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多家主办单位的,需提供全部主办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详细说明

5、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多家主办单位的,需提供全部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详细说明

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详细说明

7、《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表》;

8、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9、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2人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10、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详细说明

11、新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若为事业法人,需提供设立事业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的出版单位增加电子出版权,须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设立军队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5、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详细说明

6、《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表》;

7、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8、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2人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9、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详细说明

10、新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若为事业法人,需提供设立事业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的出版单位增加电子出版权,须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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