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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索  引  号 :00A01-00000-2010-00018
  • 发布机关 :新闻出版总署
  • 名        称 :着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 文        号 :
  • 主题分类 :部门规章
  • 发布日期 :2010-12-16
  • 主  题  词 :

着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年12月16日[ ]

 

第 8 号
 

  《着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   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着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着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着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负责着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以共有的着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  以着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着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  着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着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六条  申请着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着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主合同和着作权质权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以共有的着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六)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
  (七)出质的着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七条  着作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着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
  (五)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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