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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答复
  • 索  引  号 :00A01-09831-2017-00092
  • 发布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名        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663号(文化宣传类104号)提案答复的函
  • 文        号 :新广提案〔2017〕117号
  • 主题分类 :提案答复
  • 发布日期 :2017-10-31
  • 主  题  词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663号(文化宣传类10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年10月31日[ ]

杜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学术期刊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的提案》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宣贯执行的情况

有关参考文献着录规则,最早以国家标准于1987年发布,现已历经2005年、2015年两次修订,目前行业参照执行的是《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着录标准》国家标准(GB/T 7714-2015)(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原名称为《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GB/T 7714-2005))。该国家标准对各学科、各种类型出版物的文后参考文献着录项目、着录顺序、着录用符号、各着录项目的着录方法以及参考文献在正文中的标注法进行了规范。以上提到的国家标准也都非等效采用了ISO 690 《文献工作 文后参考文献 内容、形式与结构》和ISO 690-2《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 第2部分:电子文献部分》两项国际标准,在着录项目的设置、着录格式的确定、参考文献的着录以及参考文献表的组织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尽可能保持一致,以达到共享文献信息资源的目的。据统计,截至2015年,在中国知网收录的期刊中,3844种科技期刊中执行国标GB7714的约有3800种,占99%;2366种社科期刊中,执行国标GB7714的约2000种,占83%。6210种有参考文献的学术期刊执行国标GB7714的占93%。与此同时,中国知网、万方、维普、超星、中科院CSCD、南大CSSCI等数据库均在国家标准GB/T 7714基础上开发了相应的数据加工规范和自动化加工流水线,已在中文文献计算机传递、计量统计的实践中取得了丰富的经验。经过30年的实践证明,该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国内文献的检索和引用,推动了学术文献的传播,加强了话语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科研成果的国际影响力。

二、关于着录标识符号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尽可能协调一致的问题

在《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着录标准》(GB/T 7714-2015)中采用的标识符号、文献类型及载体标识符、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中国人名汉语拼音拼写法等,均借鉴了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规范,做到与其他标准尽可能协调一致。考虑到参考文献是被引用文献的特征信息集合,不属于任何语言单位,参考文献着录规则不能完全与《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的要求达成一致。其中,参考文献着录用的9个标识符号,多数虽然移植于标点符号,但其功能和用法与标点符号不同,标点符号是后置符,着录用标识符号是前置符,置于一个着录项目或要素之前,目的就是使这些项目、要素个别化。这一思路已在原《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GB/T7714-2005)中进行了说明:“明确规定本标准的着录用符号为前置符,规范了标志符号的使用方法。”该国家标准对着录格式和符号的规定实施了30年,标识符号和着录规则基本被广大作者及编辑、出版单位所认可和使用,成为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参考文献着录习惯。

三、关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CAJ-CD”)的法律效力问题

规范CAJ-CD是1999年前后,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遵循和参照国际标准ISO 690和国家标准GB/T 7714-1987,通过原新闻出版署审定并发布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在全国近3500种期刊中试行并得到了众多期刊编辑部的认可和使用。2005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文后参考文献着录规则》(GB/T7714-2005)也吸纳了规范CAJ-CD中关于参考文献着录的内容。也正因为规范CAJ-CD和国标GB/T 7714均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强制推行,所以有的出版社(如人民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执行其他的参考文献着录规范,这种情况约占7%左右。2011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原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出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已不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之中。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新生的参考文献类型和出版形态对参考文献着录不断提出修改要求,下一步,我局、国家质检总局、教育部、工信部等有关部门,将在研究、修订、执行有关参考文献着录规则时,认真吸纳您的建议。

感谢您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8月2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010—8313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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