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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2006-03-05   来源: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每2年进行一次审核登记,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行业的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审核登记条件
  (一)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二)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
  (三)坚持正确出版方向,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备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能力并取得较好业绩。
  二、审核登记材料
  申请审核登记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须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以下文件及材料: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二)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出版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形成2004年至2005年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1.执行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2.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3.出版经营及效益情况;4.自行开发制作电子出版物的情况;5.国内外获奖情况;6.存在的问题;
  (三)《电子出版物登记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四)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版的电子出版物样品(已缴送的除外)。
  (五)原《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审核登记程序
  (一)申请登记的单位,应当将上述材料经主办、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核,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对军队系统的单位进行审核,并于2006年4月1日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暂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对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限期整改,3个月内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出版单位,应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含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的注销登记意见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含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不予登记的出版单位并收回原《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
  (三)在此次审核登记过程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涉及变更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范围、经济性质以及合并或分立的,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含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应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审核登记意见及有关登记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含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在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书面审核登记材料时,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填写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和《电子出版物登记表》的电子版本(电子信箱:sujing007@126.com)。
  (六)《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领取并负责具体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自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5月1日。
  联系人:徐胜帝,苏静。
  电  话:010-65212742,传  真:010-65127827。
  附件: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可从《中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网》下载,网址http://newmedia.gapp.gov.cn
     2.《电子出版物登记表》(可从《中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网》下载,网址http://newmedia.gapp.gov.cn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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